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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代理」汇算清缴季: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你做对了吗

来源:记账报税 | 发布时间:2023-08-05 18:26:44 | 浏览: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适当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原则,应当计入当期资本生产成本的适当长期支出。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适当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原则,应当计入当期资本生产成本的适当长期支出。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费用,允许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国际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国际金融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经纪类借贷发生的利息费用、企业经批准发行票据发生的利息费用;(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国际金融企业历年同类型利率计算的金额。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所有适当的利息费用都可以从净利润中扣除。但随着“社会企业家、全民创新”的改革和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出台,已成立的公司企业投票率较低。所以注册的时候,注册资金几千万的人很多。没想到在注册资本几乎缴足之前,会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的净利润斯特恩问题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商务部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利息费用困难问题的批复》(国[2009]3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投资者逾期未缴足到期资本的,企业内部借款发生的利息, 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的应计利息和指定期限内实收资本的利息,不是企业的适当支出,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不能扣除的利息的明确计算,应以企业当年各项保费的实收资产和贷款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为计算期间。每个计算月不能扣除的贷款利息,按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金额乘以企业未支付的注册资本占期间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在每个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贷款利息=该期公司注册代理人的贷款利息金额×该期未支付的注册资本金额÷该期贷款金额。

企业注册代理人本年度不能扣除的贷款利息总值,是本年度各计算期间不能扣除的贷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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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注册代理」汇算清缴季: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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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适当支出”,是指符合制造、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原则,应当计入当期资本生产成本的适当长期支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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