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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手相关部门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来源:公司注销 | 发布时间:2023-08-05 14:40:39 | 浏览:0
7月17日下午,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关于在《关于企业注销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的基础上,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疑难问题的政策招待会。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部长陈出席并发布政策

7月17日下午,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关于在《关于企业注销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的基础上,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疑难问题的政策招待会。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部长陈出席并发布政策,上海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梦出席并解释政策。

市市场监管司司长陈在政策发布会上指出,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天津市消费市场监管在全省率先进行改革,采取多项政策,不断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功能。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在全省得到复制和推广:

2018年9月6日,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局上报相关机构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功能的意见》,从制度上夯实了本市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的基础。《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管理层的特殊任务:继续推进信息化简易注销改革,搭建企业网站注销平台,解决大股东流失、纠纷等现代注销“难点”,大幅提高企业和民众的敏感度和评价,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2019年1月3日,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上海注销企业“一窗通”网站进行平台公测运营,首次实现“一网通”注销。企业注销申请通过“网站”投递,注销周可缩短三分之一以上,实现企业经营者从准入到退出的终身“级联”公共服务。截至6月30日,共有1029家企业通过该平台获准注销,更多企业选择使用注销企业“一个窗口”平台退出消费市场。

2019年6月14日,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局报请上海市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注销几个难点的讨论纪要》,以法律方式解决“僵尸企业”注销难点。通过后续实地考察和反复讨论,两国就法院强制清算、裁定破产清算、关联消费市场监管注销登记等若干疑难问题达成一致,并根据《劳动法》、《企业公司法》及其司法机关共同发布了《关于企业注销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

上海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梦在解读该政策时指出,《纪要》是两位市委书记、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上海金融业自然环境的实施方案的明确体现,也是解决“僵尸企业”长期难以彻底消灭、建设健康的基本资本主义、基本退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切实举措。

总结的四个方面

01

公司转让

破解“僵尸企业”注销问题

对于因多年未开展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账册文件丢失、企业工作人员失踪等原因而长期难以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难以清算或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员可以持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行注销。

02

简化公司材料的注销

破产企业因主要个人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仍难以清算或者全面清算的。、或其工作人员失踪,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完税证明,清算人或管理人员凭有关裁定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管理机关仍收缴完税证明。

03

充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通过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仍难以清算或者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终止清算程序的相关裁定中明确债务人非法促进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公司注销后,债务人仍可向清算人或债权人的相关工作人员主张其违法权利。

04

具体来说,该公司取消了其法律责任

有内部融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企业,应当在清算程序结束前,与有内部融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交易。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退出消费市场应履行的法律责任,避免因内部或大股东原因导致内部融资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转让地位丧失而导致“难以注销”的新问题。

陈说,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功能,充分发挥消费市场监管和人民法院各自的职责,通过政府和医院的协调联动,解决“僵尸企业”的注销难题,是改善社会资源配置、加快建设国际一流金融业自然环境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市消费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市人民法院的合作与配合,通过企业申请注销、司法机关提供救济权责等方式,进一步为登记管理机关划定国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转让将避免企业、大股东和行政机关因注销而陷入反应堆民事诉讼,并妥善利用行政事务的自然资源,确保大股东长期行使权力和权利,进一步降低企业退出消费市场的制度性生产成本。

在政策发布会上,新闻媒体的著名记者们在提问

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法院经与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总局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转让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及其司法机关,就公司强制清算和企业破产清算注销登记达成一致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功能,克服企业注销困难, 充分发挥消费市场监管和人民法院各自的职能,加强政府与机构的协调和联系。 总结如下:

论强制清算后的注销登记

公司受到解散行政处分,但尚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务人或者大股东个人利益的,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非法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书面决定和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一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一并办理。

对于公司主要个人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丢失,或者公司工作人员失踪的强制清算刑事案件,清算组已尽到查明的适当责任,经人民法院对责任人员说明或采取民事经济制裁政策后,仍难以清算或全面清算的, 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应当明确债务人可以向公司清算义务人违法主张相关基本权利的具体情形和细节。

在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企业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论破产清算后的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个人财产最终被重新分配或者没有可供重新分配的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请求,决定终止破产程序。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凭人民法院指定的行政工作人员的书面决定和破产、终止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同时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同时办理。

对于企业主要个人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丢失或企业职工失踪的破产清算刑事案件,管理人员已履行了适当的查找责任,经人民法院向责任公司转让方说明或采取民事经济制裁政策后,仍难以清算或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应当明确具体情形和债权人的有关从业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导致清算困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债务人无权起诉其承担相应责任

破产企业在上述情况下难以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完税证明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同时注销登记。

关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融资的处理

企业有内部融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在分支机构和内部融资分别办理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手续后,清算程序方可终止。(天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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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转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手相关部门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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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7月17日下午,上海市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关于在《关于企业注销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的基础上,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疑难问题的政策招待会。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部长陈出席并发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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